各相关单位:
《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皖宣办字[2014]78)和《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皖社科规划办[2014]5号)已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科研处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一: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皖宣办字[2014]7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管理,实现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促进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管理工作,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体要求,遵循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律,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重要功能,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
第三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以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为主攻方向,紧密结合我省改革发展实践,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加强决策咨询和应用对策研究,重视基础理论创新,推动优势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团队建设,为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办”)具体负责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和省社科规划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全省各社科研究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受省社科规划办委托,协助做好本单位省社科规划项目申报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社科规划办立项资助的各类项目。
第二章 规划与选题
第六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通过项目选题规划,明确优先支持的研究领域和范围。项目选题规划主要以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的形式发布。
制定省社科规划项目选题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进行科学、充分的论证。
第七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等类型。重点项目主要资助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特别是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地方特色问题研究,以及对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基础理论问题研究和综合性研究;一般项目主要资助应用对策研究和一般性基础研究;青年项目资助培养我省哲学社会科学青年人才。
省社科规划办将根据实践发展需要,不断丰富项目类型,适时设立新的项目类型。
第八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的主要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系列论文和专著等。应用研究项目的完成时限一般为1-2年,基础研究项目的完成时限一般为1-3年。时效性强的研究报告1年内应完成研究任务。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申报工作面向全省进行,公开申报,平等竞争,通过学科专家评审,择优立项。有条件进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要求申报。
第十条 项目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备主持或承担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研究能力与条件。除面向省外公开招标外,申请人一般须具有我省户籍。
2.申报重点项目,项目申请人一般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承担过省部级社科研究项目,并已较好完成;申报一般项目,申请人一般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申报青年项目,申请人一般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39周岁(包括项目组成员)。
3.申请人须是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实际组织者和承担者,并能担负实质性研究任务。
4.申请人在承担省社科规划项目及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过程中无不良信誉记录。
第十一条 承担国家和省社科规划项目的负责人,须待项目完成后,才能申报新的省社科规划项目。申报人可同时兼报国家和省社科规划的各类年度项目,国家项目如已批准立项,省社科规划项目不再予以立项。申报人不能同时兼报省社科规划项目和当年的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及省软科学研究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须对项目《申请书》填写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
第四章 评审立项
第十三条 省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省社科规划项目的评审。
l.资格审查。省社科规划办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初步审查,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课题指南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或者不符合课题指南要求的,不予受理。
2.初评。采用网上匿名评审方式,将《申请书活页》发送至5名专家评审。专家依据统一的评估指标体系写出评审意见并评分。省社科规划办按评审意见和分值择优选出拟立项数二至三倍的申请书,提交会议评审。
3.会议评审。学科评审组依据评审规则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决定建议立项项目。对建议立项项目,由评审小组组长签署意见。
4.省社科规划办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后,报省委宣传部领导审定,并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省社科规划办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根据学科分布从专家库中进行遴选,实行聘任制和回避制。评审专家须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学术声望,思想作风正派,学风和职业道德良好,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十五条 申报项目批准立项后,由省社科规划办下发《立项通知书》,研究周期从《立项通知书》下发之日起计算。项目负责人收到《立项通知书》后,应仔细阅读《立项通知书》相关条款,并认真填写回执。省社科规划办接收回执后,《项目申请书》即成为有约束力的协议,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章 中期管理
第十六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重点检查项目研究的进度、质量、阶段性成果和经费使用等情况,省社科规划办定期对项目执行和管理等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省社科规划办对在研项目实施分类管理,对重点项目和基础较好、有希望出重要成果的项目,确定专人负责,进行全过程跟进式管理,紧密联系项目组,及时掌握研究进度,有针对性地进行协调和服务。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要将省社科规划项目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确定专人负责省社科规划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项目研究的跟踪服务,督促项目及时开题和按时高质量完成。每年年底前对在研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一次总结,并撰写总结报告报送省社科规划办。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实行重要事项变更审批制度。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批:
1.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增补项目组成员;
2.改变项目名称;
3.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6.延期一年以上;
7.中止项目协议;
8.撤销项目;
9.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六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 立项项目将按照一定标准获得经费资助。项目资助经费直接用于项目组开展研究,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鼓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对项目研究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第二十一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经费一次核定,分两次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第一次以立项通知书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60%;第二次以结项通知书为凭,拨付余款。未通过鉴定结项的,不予拨付余款,并追回已拨经费。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资助经费由省社科规划办会同省财政厅直接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代管和监督使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须严格按照《安徽省社科规划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并接受省社科规划办及所在单位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管理、财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项目研究的目标任务,科学安排预算、合理使用经费。项目经费开支,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经所在部门或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方能报销。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收支账目,认真做好经费决算。
第二十六条 项目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项目结余经费可由项目组继续用于开展其他社科研究工作。
第二十七条 由于严重违规或其他原因而被终止或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追回项目经费。
第七章 鉴定结项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省社科规划办组织同行专家对其最终成果的意义、质量和水平进行鉴定,鉴定通过后方能予以结项。
成果鉴定一般采取双向匿名通讯鉴定的方式。鉴定专家由省社科规划办从专家库中选取,每项成果的鉴定专家一般为3人以上(含3人)。
第二十九条 鉴定结项程序:
1.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如实填写《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以下简称《结项审批书》),并按照要求印制装订相关结项材料。
2.项目负责人将结项材料交由所在单位财务、审计部门签字、盖章,送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
3.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对结项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省社科规划办。
4.省社科规划办对报送的结项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5.符合结项要求的申请结项材料,省社科规划办根据学科分类送专家进行评审;不符合结项要求的,退回重新修改。
6.省社科规划办根据评审情况确定成果等级。成果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成果评为“合格”及以上等级为通过,“不合格”为未通过。
7.通过鉴定者,省社科规划办进行验收结项,颁发结项证书。
第三十条 符合《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鉴定与结项办法(修订)》有关规定的可申请免于鉴定,但仍须填写《鉴定结项审批书》,履行正常的结项程序。
第三十一条 鉴定和结项的具体办法,按《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鉴定与结项办法(修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宣传与应用
第三十二条 省社科规划办、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项目组,应采取各种多种措施,加强对省社科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促进成果有效转化。
第三十三条 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的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成果,省社科规划办将以《成果要报》等形式报省委、省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参阅,或向社会广泛宣传推介。
第三十四条 建立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渠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和学术交流、研讨、新闻发布会等载体介绍项目成果,逐步形成项目成果宣传推广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五条 省社科规划办对项目成果有优先使用权。已经结项的项目,省社科规划办将择优汇辑出版《安徽省社科规划项目成果提要汇编》。
第九章 奖励与惩戒
第三十六条 省社科规划办建立责任单位科研管理信誉档案,对责任单位管理水平和履行科研管理职责情况进行记录。对于管理认真、规范,承担的省社科规划项目按期结项率和成果优秀率高,研究成果被省社科规划办《成果要报》采用量大的单位,省社科规划办给予通报表扬。对于管理松懈,承担的省社科规划项目按期结项率和成果优秀率低的单位,省社科规划办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七条 省社科规划办建立项目申请人科研信誉档案,将项目研究完成情况分类记录在案。对于认真完成项目研究任务且研究成果质量较高的项目负责人,省社科规划办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申请人再次申请省社科规划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
第三十八条 省社科规划办建立评审鉴定专家信誉档案,对评审鉴定专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估。对认真负责的专家予以表扬,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不再聘任为评审和鉴定专家。
第三十九条 建立定期清理制度,对已经到达或超过完成时限的该年度立项的所有项目进行统一清理、督促结项,符合撤项条件的予以撤项。
第四十条 在研项目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撤项: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4.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经批准延期仍不能完成研究;
5.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
6.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
7.项目经费使用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省社科规划项目。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社科规划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附二: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皖社科规划办[2014]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助经费(以下简称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科研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科研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所在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及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办)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三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限于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不得用于工资性支出。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资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报刊、文献、档案费用,资料的抄录、复印、翻拍、翻译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专用软件购置费用等。
2.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3.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严格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4.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召开的学术研讨会、专家咨询会以及小型协调会等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5.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这里主要是指购置或租赁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数码相机、录音机等而发生的费用。
6.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咨询费的支出额度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10%。
7.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支出额度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10%。
8.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等。
9.管理费:指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取的费用。管理费的支出额度,一般项目不超过1000元,青年项目不超过500元,重点项目和其他项目每项不超过2000元,不得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
第四条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三章 审核与拨付
第五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审批原则为申报审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鼓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第六条 项目资助经费由省社科规划办会同省财政厅分两次拨付给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第一次拨款在立项通知下发后,以立项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60%。其余40%作为预留经费,待项目鉴定结项后拨付,鉴定结项未通过的不予拨付。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将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资助经费由省社科规划办会同省财政厅直接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按照财务制度要求对项目资助经费预决算加强审核,对各项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 省社科规划办每年对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财务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指导下,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合理编制预算,按计划和规定的开支范围自主支配使用项目资助经费。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开支,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经所在部门或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方能报销。
第十三条 报销没有正式收据的费用,如问卷调查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要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事先有预算,有收款人的签名或手印,相关情况的书面说明及项目负责人签字,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的审批签字。
第十四条 项目资助经费可跨年度使用。当年拨付的经费,使用结余部分可转入下一年使用。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该项目收支账目,如实编写《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结项审批书》中的经费决算表,连同相关材料报省社科规划办。
第十六条 项目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项目结余经费可由项目组继续用于开展其他社科研究工作。
第十七条 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拨款,视情况追回已拨经费:
1.对因故中止研究的(指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
2.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的,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
3.对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或其他原因而被撤销项目的,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
凡须追回已拨经费的,从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项目资助经费中扣除。追回经费由省社科规划办统一支配,用于资助下年度项目研究。
第十八条 省社科规划办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撤销项目、停止拨款、追回全部已拨经费等处理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社科规划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