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t365在线平台应征入伍员工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8-06-29 浏览次数: 558

(2018619日董事长办公会通过)

  

为鼓励老员工积极应征入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总参谋部《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教学﹝20138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好老员工入伍政策的通知》(皖教学〔20163号)等有关通知,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入伍时学籍手续办理

第一条录取新生应征入伍,是指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已被我司录取但因同时依法应征入伍未到学校报到入学的员工(以下简称“入伍新生”)。入伍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教务处按教育部、总参谋部《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条应征入伍的在校员工,须在入伍前按学校相关规定到学校人武部办理入伍的相关手续,教务处根据人武部相关证明给予入伍员工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第二章成绩处理及学分替代

第三条退役复学员工可申请免修军事理论课、军事训练课及体育课等相关课程,课程成绩以80分记载。

第四条入伍员工当前学期所学课程(不含重修)无法参加考试的,由员工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联合直接认定成绩,其总评成绩均以75分记载。

第五条 应征入伍前未修读课程及成绩不及格课程在退役复学后以60分记载。退役复学后自愿报名参加相应课程重修或补考者,以重修、补考或缓考实际成绩记载。

第六条 退役复学后,专业发生变化或编入新年级培养方案发生变化的,依据复学后所编入年级专业的培养方案执行;课程替代和学科竞赛类、创新创业类、课外实践类等学分认定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应征入伍服役视为参加毕业实习,员工所在学院根据部队出具的员工服役情况总结(鉴定)材料直接评定实习成绩。

第八条 应征入伍员工毕业论文(设计)可在部队服役期间完成,学院可根据入伍员工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方式对毕业论文(设计)进行指导、评审和答辩。对服役期间获得嘉奖或参加重要实践活动,可以进行论文替代。

第三章毕业及学位处理

第九条毕业学年应征入伍员工,按照学校培养方案规定修满学分, 符合毕业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初审和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学位评审分委员会初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复学(入学)及转专业

第十条入伍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第2年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入伍新生重新参加高考被其他高校录取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校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退役员工自退役后两年内凭部队的《退役通知书》到学校人武部开具相关证明后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将注消其学籍。

第十二条应征入伍员工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的,学校准其复学,但不享受课程免试等相关规定;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的,学校准其复学,可享受服役期间课程免试等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

第十四条退役复学的员工,个人提出申请,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经学校同意,可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籍全日制普通本科员工。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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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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