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党委(党总支)议事规则,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安徽省委关于〈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转发中组部、教育部党组印发的<高公司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党委(党总支)会议制度是公司党委领导班子商议、研究和决定公司党建工作和有关重要事项的一种基本形式,是加强公司党委(党总支)领导班子自身建设,保证党委领导班子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制度。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三条 党委(党总支)会一般每月召开1-2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参会人员为党委(党总支)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党委(党总支)秘书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讨论研究党委(党总支)工作要点、总结、党内评比表彰等事项时,党支部书记应参加会议。
第三章 议事范围和决定权限
第五条 党委(党总支)会议主要内容是:
1.传达学习上级和公司党委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讨论制定学院实施方案;
2.讨论决定基层党组织建设有关事项,主要包括分党委(党总支)建设、党支部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党内生活制度落实、党员发展、分党校建设、党内激励和关怀帮扶等;
3.讨论决定学院工会、共青团、员工会等群众组织有关事项;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研究决定学院内设机构及系(实验室、研究中心)负责人推荐和任免调整工作、党员队伍建设、人才引进、员工辅导员配备与管理有关工作;
5.讨论决定学院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事项;
6.讨论学院员工就业、员工管理等工作;
7.讨论决定公司党委交办的有关重要事项;
8.涉及学院办学方向、发展目标和规划、教师队伍建设、人事调动、重要改革措施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和调整、职称评聘、员工就业与管理等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委(党总支)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9.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应由党委(党总支)会议审核把关,再提交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六条 在行使本章规定的决定权时,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制度、决定,注意听取党支部、教授委员会、工会、团组织、民主党派、“两代表一委员”等各方面的意见,有二级教代会的学院还应听取其意见,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第四章 会议程序
第七条 党委(党总支)会议议题要严格按照程序确定,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事先由党委(党总支)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党总支)秘书负责收集汇总,经党委(党总支)书记审定同意后列入议题。凡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议题和方案一般应提前两天分发给参会人员。未列入议题临时动议的,会议不予讨论。
第八条 会议讨论研究涉及学院改革发展、内设机构及系(实验室、研究中心)负责人推荐、任免调整工作和师生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应事先根据议题内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切实提高决策的科学性、针对性。
第九条 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会后由主持人或指定专人向其通报会议决定。需要表态的重大问题,由会议主持人向其征求意见。
第十条 会议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委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作出决定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公司党委报告,请求最终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讨论干部问题时,应逐个表决。会议表决可根据不同研究事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讨论推荐科级干部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经表决或票决作出否决的事项,一般在一个学期内不宜再次复议。
第十一条 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经党委(党总支)书记或受委托的副书记审签后印发。会议有关情况,应及时通报未到会委员。
第五章会议执行
第十二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除保密事项外,一般应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实行党务信息公开,保障师生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必要时应报学校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
第十三条 凡经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党委(党总支)班子成员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任何人无权擅自更改、不执行或拖延执行。
第十四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根据个人分工负责范围,由相关负责人督促落实,党委(党总支)秘书做好记录,并在公布或公示范围内,及时予以通报。
第六章会议纪律
第十五条 会议讨论中,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不能首先表明态度,要在其他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后再表述自己的观点,会上要充分讨论,发扬民主,尊重多数人的意见。
第十六条 会上对讨论议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会后党委(党总支)领导班子成员必须服从会议的决定。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十七条 会议议事时,按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公司党委(党总支)。其他分党委(党总支)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相关单位年度考评内容。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制度同时废止。